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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報訊(記者 王巍 通訊設計裝潢員 許慶濤張笑銘)某公司員工王某在年底時和公司協議解除了勞動關係,但公司拒絕向其支付年終獎。王某向北京市海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年終獎獲得支持。
  該公司不服向海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仲裁裁決。一中院終審維西裝持了一審法院作出的公司應向離職員工支付年終獎的判決。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該公司認可曾通過郵件方式確認王某本人年終獎金的數額和發放時間,系雙方對年度獎金之約定,該公司應按照上述郵件中確認的獎金數額及支付時間向王某發放網路行銷獎金。
  雖然公司主張該獎金為擬發獎金,因該公司經營狀況不佳故未向員工支付,但未就上述事項與王某達負債整合成一致,故該公司應向王某支付年終獎金。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一中院,二審法院經開庭審理,最終維持了一審結果。  (原標題:員工年底離職 能拿年終獎 單位起訴要求撤銷付錢的仲裁裁決 被法院長灘島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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